- 索 引 號:QZ05101-0200-2025-00050
- 主題分類:法規規章和規范
- 發布機構: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 標題: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獅市扶持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措施(修訂)的通知
- 備注/文號:獅政辦規〔2025〕4號
- 發布日期:2025-08-21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石獅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石獅市扶持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措施(修訂)》已經2025年第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石獅市扶持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措施(修訂)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泉州市文旅經濟發展大會精神,促進石獅市旅游產業及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現修訂我市扶持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措施,具體如下:
一、扶持市場主體發展
(一)對新獲評為國家5A、4A、3A 級旅游景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旅游度假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新獲評為福建省全域生態旅游小鎮、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成功創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每個給予獎勵50萬元;對新評定為國家、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稱號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
(二)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及旅游行業主體組織游客來石旅游,繁榮地接市場。組織接待入石旅游團隊(每團不少于15人),且在石獅住宿1晚(含)以上的:年累計1000人次(含)至2000人次(不含),按總人數給予30元/人次的獎勵;年累計2000人次(含)至5000人次(不含),按總人數給予40元/人次的獎勵;年累計5000人次(含)以上,按總人數給予50元/人次的獎勵。團隊在石獅住宿2晚(含)以上的,每人次追加獎勵20元。每家旅行社年度獎勵合計不超過50萬元。
(三)鼓勵民宿高質量發展。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標準,被新評定為甲級、乙級、丙級的民宿,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升級評定的,獎勵差額部分;經市民宿辦備案的旅游民宿,待正常經營6個月后,驗收合格的,按500元/間客房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國內外品牌民宿市場主體通過連鎖、加盟、合資等模式在我市開辦民宿,每新增一家同等級民宿正常運營滿1年,且年營業額達200萬元及以上的,給予市場主體一次性獎勵10萬元(不與《石獅市內外貿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中的納統獎勵同時享受)。
(四)鼓勵國有企業開設石獅伴手禮(旅游商品)銷售旗艦店,3年內在機場、高鐵站等游客聚集區域開設不少于3家。
二、扶持旅游消費擴容
(五)鼓勵舉辦大型旅游節、文化節、美食節、音樂節等文旅活動,促進文旅消費。支持圍繞傳統節慶、民俗舉辦各類主題文旅惠民促消費活動,支持景區、文旅企業在傳統節慶及學生寒暑期、周末等時間節點推出優惠券、打折讓利等促消費措施。
(六)鼓勵舉辦大型非營業性“文旅+時尚”活動,助推城市宣傳營銷,對在石獅主要景區(景點)舉行的國內外知名時尚品牌發布會等符合條件的重大時尚活動,總投入不少于2000萬元,發布作品不少于50件(套),形成媒體相關宣傳報道瀏覽量不少于1000萬次的,按項目實際總投入的15%給予一次性支持,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400萬元。項目實際總投入僅包括經審定的場地租賃、搭建、設備租賃、展品運輸、宣傳推廣、人員差旅費。其中每個項目人員差旅最終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總投入的5%。項目實際總投入須提交第三方審計報告。
(七)鼓勵承接或引入演唱會、音樂節等大型演出活動。對在本轄區內的非專業演出場館舉辦單場售票3000人至10000人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給予演出舉辦單位不超過單場售票收入2.5%的獎勵;單場售票10000人以上的營業性演出活動,給予不超過單場售票收入3%的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八)支持開發旅游演藝和夜間旅游產品。鼓勵運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體等數字技術,發展“互聯網+旅游”新模式,開發沉浸式旅游演藝、全息互動投影、無人機表演、夜間光影秀等產品。對在我市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項目實際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支持具有相關資質的演出經紀機構、景區運營公司或文藝團體在A級景區、八卦街歷史文化街區、十里黃金海岸旅游度假區等主要游客集聚區開展常態化、主題性夜間演出活動(包括非遺小劇場、話劇、音樂會、脫口秀等),豐富夜間文旅產品,發展“演出經濟”。每年在同一景區(文化街區)舉辦的常態化演出,每場不少于40分鐘,累計不少于80場,演員規模在10人以上的,給予每場演出7000元補助,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70萬元。
三、扶持旅游宣傳營銷
(九)支持旅游品牌營銷整合提升,培育具有石獅特色的城市文旅品牌,打造“海絲航標”“濱海石獅”“宋元海絲宴”等文旅IP品牌,策劃開展海絲、濱海、美食、商貿、研學等主題的沉浸式營銷推介活動。
(十)鼓勵旅行社、景區(景點)、飯店酒店、行業協會開展營銷活動。承辦國家級、省級高規格文旅主題活動的,按承辦方實際支出額給予30%的補助,每次最高分別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
(十一)文旅企業(含伴手禮、食品協會等商協會、商家)參加由省級及以上展會活動的,省外每場補助按展位費50%予以補助,單家單次最高不超過0.3萬元,單家企業每年最多補助2次。省內每場補助按照展位費40%予以補助,單家單次最高不超過0.2萬元,單家企業每年最多補助2次。
(十二)開發具有石獅特色的伴手禮、文創產品并獲文旅相關部門獎項的,按國家金、銀、銅獎(或一、二、三等獎,以下等同)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1 萬元;省級金、銀、銅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萬元、0.8萬元、0.4萬元。
四、扶持行業要素發展
(十三)鼓勵加大旅游交通車輛投入,完善重點景區(點)交通網絡體系。支持市場主體打造石獅文旅主題交通專線、旅游觀光巴士等產品,對年出車超200趟次的運營主體,按照主題鮮明度、宣傳效果給予每趟300元的補助,每個項目每年最高獎勵10萬元。
(十四)鼓勵培育行業人才。鼓勵建設運營石獅市導游(講解員)管理平臺,根據派單情況、講解任務完成度等運營效果,給予運營機構相應補助;每年度通過平臺接單講解30場以上且獲得五星、四星、三星服務等級評價的,分階給予一定獎勵;對在我市從事文旅行業工作,并在各級文旅部門舉辦的技能競賽中參加比賽項目獲獎的,按照國家級、省級獎項分階給予相應獎勵。
五、附則
(一)申報單位須產權明晰,規劃、用地等手續完備,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享受本獎勵措施。
(二)申報單位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規范要求、惡意欠薪、偷逃稅、違法違規使用土地、租用無營運資質車輛、失信、涉黑涉惡等行為,不予享受本獎勵措施。
(三)對申報單位(個人)在申請政策資金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政策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政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依法依規取消其享受政策資金資格,追回騙取、套取的政策資金。同時,有關部門可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規定對當事企業、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并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符合我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項獎勵條款或性質相似條款的,取最高獎項(標準)給予獎勵,不重復獎勵;同一獎勵條款,往年已取得低等級獎勵,級別提升的,按差額進行獎勵。
(五)本獎勵措施由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財政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六)本獎勵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石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獅市扶持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措施的通知》(獅政辦規〔202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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