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旅行社代辦簽證手續需要出境旅游資質
近期,石獅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執法人員在開展“獅城凈旅”旅游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時發現,石獅市某旅游社現場負責人存在代辦客人簽證手續的情況。經核對,該旅行社所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許可經營業務不含出境旅游業務的資質。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石獅市文化體育和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該旅行社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了的行政處罰。
出境旅游業務主要有出國旅游、港澳臺旅游、邊境旅游等。個別旅行社員工對“代辦簽證手續”存在認知不足,認為沒有組團出境就不屬于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出境、簽證手續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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