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公開類別 | 公開內容 | 公開依據 | 公開 批次 | 公開時限 | 公開主體 | 責任股室(單位) | 公開渠道和載體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
一級 事項 | 二級事項 | 全社會 | 特定群體 | 主動公開 | 依申請公開 | ||||||||
1 | 公路 工程 基礎 設施 | 農村公路建設計劃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 1.《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公路建設規劃項目庫,統籌考慮財政投入、年度建設重點、養護能力等因素,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 | 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 | √ | √ | ||
2 |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信息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補助政策 | 1.《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2.《交通運輸部關于推行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的意見》(交公路發〔2014〕100號)公開內容:公開農村公路建設資金補助政策,包括縣、鄉、村道及危橋改造、安保工程等的補助標準和資金。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4.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5.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 | 政府網站 | √ | √ | |||
3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資金使用信息 | 1.《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財務室 | 政府網站 | √ | √ | ||||
4 | 公路 工程 基礎 設施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信息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辦事指南和辦理結果 | 1.《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審批股、交建股 | 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中心 | √ | √ | ||
5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推行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的意見》(交公路發〔2014〕100號)公開內容:施工管理。公開工程概況、施工許可(以年度計劃替代施工許可的小型項目除外)、參建單位(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等)、崗位職責、質量安全控制、進度計劃、主要原材料等信息;2.《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程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審批股、交建股 |
政府網站 | √ | √ | ||||
6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備案事項的辦事指南和備案結果、評定結果 | 1.《交通運輸部關于推行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的意見》(交公路發〔2014〕100號)公開內容:工程驗收。公開工程驗收方式、評定結果、竣(交)工驗收鑒定書等;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審批股、交建股 | 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中心 | √ | √ | ||||
7 | 公路 工程 基礎 設施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等監管信息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監管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推行農村公路建設“七公開”制度的意見》(交公路發〔2014〕100號)公開內容:質量監管。公開質量管理單位或監督機構、主要職責、質監負責人、聯系方式、檢查內容及方法、檢查結果等。聘請村民監督員的,相關信息也同時公開;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交通質監站 | 政府網站 | √ | √ | ||
8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安全事故處理信息 | 1.《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程進展、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處理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交通質監站 | 政府網站 | √ | √ | ||||
9 |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質量管理失信行為、被舉報并查實的質量問題、發生的質量事故、監督檢查結果 | 1.《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違法違規信息公開制度,將從業單位及其人員的失信行為、舉報投訴并被查實的質量問題、發生的質量事故、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4.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5.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交通質監站 | 政府網站 | √ | √ | ||||
10 | 道路 運輸 | 道路運輸行政許可事項的辦事指南和辦理結果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辦理辦事指南及結果 | 1.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審核審批股、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中心 | √ | √ | ||
11 | 道路運輸備案事項的辦事指南和備案結果 | 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客運站點及途經線路、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道路貨運站經營備案等備案辦事指南及結果 | 1.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中心 | √ | √ | |||
12 | 道路貨運站信息 | 1.《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0號)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已備案的貨運站名單,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 | √ | √ | ||||
13 | 道路客運站經營者信息 |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3號)第三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在終止經營前15日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終止經營前15日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兩微一端;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項目實地 | √ | √ | ||||
14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信息 |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第十七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培訓車型、教練場地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供社會查詢和監督;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 | √ | √ | ||||
15 | 道路 運輸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信息 | 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4號)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單并及時更新,便于社會查詢和監督;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 | √ | √ | |||
16 |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信息 | 1.《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7號)第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的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企業注冊地址、服務機構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租賃小微型客車號牌號碼、車輛類型、所有人、使用性質、品牌型號、注冊日期、核定載人數等備案信息進行建檔管理。第二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臺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建檔信息,并傳送至全國互聯網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 | √ | √ | ||||
17 | 道路運輸服務質量評價、信譽考核信息(出租車、網約車考核權限在泉州級) | 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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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道路 運輸 | 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被評為B級的出租汽車企業法人及主要經營人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22〕2號)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示結束后,對申訴和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的考核結果對出租汽車企業的服務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并逐級上報。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等級為A級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施主體核定;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AA級的,由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考核等級為AAAAA級、AAAA級、AAA級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公布,并將AAAA級、AAAAA級的核定結果報送交通運輸部。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公共信息平臺,并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其他方式及時公布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以及下一次簽注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時間等信息,方便社會各界查詢。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出租汽車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配置巡游車經營權指標或延續出租汽車企業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并按以下規定執行:(四)對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被評為B級的出租汽車企業,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將企業法人及主要經營人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可作為巡游車企業在整改年度內參加巡游車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的審慎性參考依據;2.《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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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評價信息 | 1.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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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信息 | 1.《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4號)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集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信息,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信用檔案,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維修電子數據記錄上傳情況及車主評價、投訴和處理情況是機動車維修信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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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道路 運輸 |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信息 |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結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23年第764號)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3號)第八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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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道路貨運及貨運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0號)第六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貨物運輸及貨運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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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結果 |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四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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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未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的相關情況 | 1.《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號)第二十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采信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并抄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三)不如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結果的。從事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業務的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未及時、準確、完整上傳檢驗檢測數據和檢驗檢測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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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道路 運輸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吊銷公告 | 1.《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3號)第六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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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處罰信用信息 |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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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道路運輸公眾出行服務信息 | 公共汽車經營者新增、變更、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信息 | 1.《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九條 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必須按照確定的線路、站點、時間、車輛數量和服務規范運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經批準轉讓線路經營權;(二)未經批準新增、變更、暫停、終止線路運營;(三)不按照規定設置線路走向示意圖、監督投訴電話號碼;(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新增、變更、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應當經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經批準新增、變更、暫停、終止線路運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布,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相關公交站點公告調整信息;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提前5日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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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中心;交通運輸場站 | √ | √ | |||
28 | 農村客運班線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的通知》(交運發〔2014〕258號) 第四條 各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聯合有關部門建立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機制,共同制定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細則,聯合開展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科學設置中途停靠站點,公布農村客運班線信息,并明確配套支持政策,確保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運行、持續服務;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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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 運輸 | 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供需信息 | 客運市場供求信息 |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3號)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23年第764號)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3.《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監測,定期向社會發布道路運輸經濟運行、市場供求等信息;4.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5.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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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客運班線招投標信息 |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8號)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客運班線招標投標工作。第八條 客運班線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公告和招標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對確定以招標投標方式實行行政許可的客運班線,招標人應當在其指定的報紙、網絡等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不少于10日的時間作為投標人的報名時間,該期間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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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道路 運輸 | 道路運輸投訴舉報渠道信息 | 道路運輸,如小微型客車租賃、巡游出租汽車、道路運輸服務質量、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等違法經營行為投訴電話等,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報告電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23年第764號)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2.《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7號)第二十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接受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投訴和社會監督;3.《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以及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3號)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舉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并在接到舉報后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5.《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0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運政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地址及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本轄區的服務質量投訴案件;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13號)第四十七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7.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8.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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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水路 運輸 | 水路運輸監督檢查、信用評價、從業資格考核、行政處罰信息 | 水路運輸經營者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四十六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路運輸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建立水路運輸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水路運輸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執法大隊 | 政府網站 | √ | √ | ||
33 |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 | 1.《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第三十二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誠信監督管理機制和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建立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誠信檔案,記錄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和經營者的誠信檔案;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執法大隊 | 政府網站 | √ | √ | ||||
34 | 水路 運輸(許可權限在泉州級) | 水路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和市場供需信息 | 水路運輸市場運力供需狀況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7年第676號)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路運輸市場統計和調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路運輸市場運力供需狀況;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 | √ | √ | ||
35 | 暫停新增運力許可的運力調控措施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對水路運輸市場進行監測,分析水路運輸市場運力狀況,定期公布監測結果。采取暫停新增運力許可的運力調控措施,應當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開始實施的60日前向社會公告,說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圍、期限等事項;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 | √ | √ | ||||
36 | 水路客運班線、安全通航信息 | 水路客運班線信息 | 1.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 | √ | √ | |||
37 | 船舶進行水上危險貨物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范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26號)第十條 依法設立特殊保護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應當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并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警)告。設立特殊保護水域的,應當同時設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處理設施;2.《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第三十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內從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應當由負責過駁作業的港口經營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就船舶過駁作業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并將審批情況通報海事管理機構。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內河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批準。船舶進行水上危險貨物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機構發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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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水路 運輸 | 水路運輸投訴舉報渠道信息 | 水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水路運輸輔助業違法經營行為、水路客運安全隱患、船舶安全狀況等投訴舉報電話等 | 1.《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第四十六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信息;2.《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第三十二條 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路運輸輔助業違法經營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郵箱等,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信息。3.《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路客運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規〔2020〕13號)(十)強化重大風險管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督促水路客運相關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工作制度,針對運輸各環節深入開展風險辨識評估,落實各項管控措施,經營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風險;督促三峽船閘(升船機)等大型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針對客船過閘期間可能發生的閘室起火、人員受困等安全風險,強化預防預控措施。海事管理機構要指導客船針對火災、碰撞、擱淺、觸礁以及通過橋區、渡運水域、復雜通航水域等安全風險,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對轄區水上客運交通安全共性問題加強系統研判,落實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拓寬社會監督渠道,鼓勵社會公眾通過投訴監督電話等方式舉報安全隱患。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對船舶安全狀況的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完善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5.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6.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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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綜合交通運輸及多式聯運 | 根據職責公開綜合交通運輸及多式聯運管理服務有關信息 | 1.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交辦辦〔2021〕75號);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4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 | √ | √ | |||
40 | 其他依法依規應公開的事項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監督、信用評價信息 |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辦事指南 |
1.《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交法發〔2014〕178號) 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開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全面核查現行有效行政審批事項底數,按照依法設定、科學分類、統一規范、動態管理的要求,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公開制度。不得在目錄之外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對已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事項名稱、審批依據、實施機關等要素和內容。做好目錄清單的編制公布、動態管理工作,調整變動行政審批事項,要同步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清單。 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公開制度,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實行網上公開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編制標準化的辦事指南并予以公開,為群眾辦事提供更多便利。繼續完善窗口辦事制度,推行“一個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公”的行政審批運行模式,實現“流轉性窗口”向“職能型機構”的轉變,不斷提升行政審批效率;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審核審批股 | 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平臺/中心 | √ | √ | ||
41 | 執法部門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 | 1.《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第二十條 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健全隨機抽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執法大隊 | 政府網站 | √ | √ | ||||
42 | 其他依法依規應公開的事項 |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說明理由 | 1.《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第七十九條 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執法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在三日內撤回)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安監股、執法大隊 | 政府網站 | √ | √ | |||
43 | 公開舉行聽證的,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 | 1.《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6號)第九十一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安監股、執法大隊 | 政府網站 | √ | √ | ||||
44 | 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交法發〔2014〕178號)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交通運輸信用考核評價標準,創新信用考核評價機制,健全信用考核評議體系。建立信用檔案制度,向社會公開信用信息,將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實施“重點監管名單”、“安全生產掛牌督辦”等制度。對守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實行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鼓勵和支持各單位在采購交通運輸服務、招標投標、人員招聘等方面給予信用考核等級高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優惠政策。對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經營、投融資、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從業任職資格、獲得榮譽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性政策,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實行市場退出和市場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跨地區跨行業信用獎懲聯動機制;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安監股、交建股、運安股、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精準推送 | √ | √ | ||||
45 | 其他依法依規應公開的事項 | 統計信息 | 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信息 | 1.《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0號)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公布本部門調查取得的全國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歸口管理、協調本部門調查取得的本行政區域內綜合交通運輸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資料的公布工作;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運輸中心 | 政府網站 | √ | √ | ||
46 | 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交安監發〔2011〕681號)(五)地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直屬機構、交通運輸中央企業的主要職責:按照相關規定發布本轄區內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信息;(十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統計信息發布制度。對外提供、發布統計資料時應按規定程序辦理,未經審核、批準一律不準對外發布;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牽頭,各職能股室(單位)配合 | 政府網站 | √ | √ | ||||
47 | 安全生產與應急管理信息 |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動態信息 |
1.《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9號)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部署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發生后,負責或者參與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權及相關規定,統一、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和媒體發布應急處置信息。 2.《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交政研發﹝2015﹞76號)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應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有序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四)授權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處置或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應急新聞發布工作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響應。第二十六條 應急新聞發布機構要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發布信息。對于情況較為復雜的突發事件,在事態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眾疑慮或恐慌時,應在第一時間發布已確定的簡要信息,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時發布動態信息;3.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4.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運安股、綜合股按各自職責牽頭 | 政府網站;發布會;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 | √ | √ | |||
48 | 其他依法依規應公開的事項 | 信用管理信息 |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從業行為信用管理信息 | 1.《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9號)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四十六條??交通運輸部建立健全質量檢測信用管理制度。質量檢測信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定期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從業行為開展信用管理,并向社會公開;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交通質監站 | 政府網站 | √ | √ | ||
49 | 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企業信息 | 1.《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交公路規〔2020〕5號)(二十四)加強信用監管。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代發工資、維權信息公示等制度實施情況納入施工單位信用評價,評價結果與招投標掛鉤。對于進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企業要明確懲戒措施,定期公開公示,提高企業違法失信成本;依法應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要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實行聯合懲戒。有關信息要及時錄入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信用交通”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2.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3.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建股 | 政府網站 | √ | √ | ||||
50 | 其他依法依規應公開的事項 | 投訴渠道信息 | 行政許可、安全生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事件、違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法違規行為、農民工工資相關舉報電話等 |
1.《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4年第11號)第十條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交通行政許可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2.《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交安監發〔2011〕791號)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進一步健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執法機制體制,健全機構、配足人員,特別是要充實基層一線安全監管力量,配齊安全監管設備設施。注重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實強化基層監管執法,法定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單位領導要深入基層、一線檢查指導,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保持高壓態勢,繼續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凡是發現有非法違法的,一定要從嚴從重打擊,并將違法營運車船和相關公司、人員納入“黑名單”。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調研,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切實為企業安全生產做好指導服務。創新安全監管監察機制,切實做到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4年第2號)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值班制度、應急報告制度和應急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信息暢通;4.《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水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交水規〔2020〕12號)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按規定及時處理;5.《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規〔2020〕8號)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公開舉報投訴方式。接到舉報投訴的,應依法處理;6.《交通運輸部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交公路規〔2020〕5號)(二十二)完善投訴舉報機制。進一步梳理信訪、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電話、“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以及施工現場舉報箱等渠道,研究暢通投訴舉報的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問題線索;7.福建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閩交辦〔2024〕4號);8.泉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泉州市交通運輸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泉交辦〔2024〕20號)。 |
2025年底前 | 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審核審批股、交建股、運安股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 | 政府網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