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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清單序號1-13中“初次違法”指的是“二年內未因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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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適用條件 |
法定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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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擅自閑置、關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使用、開放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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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廚余垃圾在1m3以下,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五)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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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建筑垃圾面積在1㎡以下,或體積在1m3以下,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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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撒各種廢棄物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清理干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一)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撒各種廢棄物的,處以五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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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清理干凈;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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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其它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貼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未對樹木、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經執法隊員糾正后,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干凈涂寫、刻畫和張貼物品;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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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干凈;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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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尚未開始使用,經執法隊員糾正后,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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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未封閉施工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設置完成符合安全要求的圍擋、圍墻;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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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未密封、包扎、覆蓋,沿途泄漏、遺撒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做好密封、有泄露遺撒的立即清理干凈泄漏、遺撒物;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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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沒有及時運走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在城市次干道等人流量較少的區域,未及時運走污泥數量極少;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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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餐飲服務業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行為或者露天燒烤等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經執法隊員糾正后,在規定期限內安裝、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2.《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或者封堵、改變專用煙道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商住綜合樓內,個人和有關單位封堵、改變專用煙道直接向大氣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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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的行為;焚燒垃圾等產生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等污染的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初次違法; 2. 在城市次干道等人流量較少的區域,焚燒極少量樹葉和垃圾等,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2.《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禁止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配套監管措施:說服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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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設置有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但位置不夠明顯; 2. 經執法人員發現后及時改正; 3.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2.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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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已購買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但未向從業人員發放到位; 2. 經執法人員發現后立即改正; 3.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2.《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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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 2.發現森林火災隱患,積極配合檢查并按要求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組織建設、森林防火責任制落實、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妨礙檢查活動。 2.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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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非法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常年禁火區域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及時改正違法行為;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積極配合執法。 |
1.《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常年禁火區域應當設立禁火標志,禁止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 2.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火源、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常年禁火區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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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初次違法(以經營者為判別初次的對象); 2.在處罰決定作出前,按規定要求改正; 3.危害后果輕微; 4.積極配合執法。 |
1.《森林防火條例》 第二十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人,并配備森林防火設施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配備的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負責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森林火險預報,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 2. 《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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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初次違法(以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為判別初次的對象); 2.林地面積500畝以下; 3.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及時改正; 4.危害后果輕微; 5.積極配合執法。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2.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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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初次違法(以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為判別初次的對象); 2.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及時改正或離開森林防火區; 3.危害后果輕微; 4.積極配合執法。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2.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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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初次違法(以違法當事人為判別初次的對象); 2.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及時改正或離開森林高火險區; 3.危害后果輕微; 4.積極配合執法。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2. 《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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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在森林禁火期間進行野外用火行為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初次違法(以違法當事人為判別初次的對象); 2.在發現后立即改正; 3.未造成森林火災; 4.危害后果輕微; 5.積極配合執法。 |
1.《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在高溫、干旱、大風等高森林火險天氣以及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火災高發時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2. 《福建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發布期間進行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配套監管措施:責令改正、 普法教育 |
石獅市蚶江鎮人民政府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適用條件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法定依據 |
1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的; 2.體積在5立方米以下的 |
處10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擅自閑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2.擅自閑置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
①處10萬元(含)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②處3000元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3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造成少量垃圾撒落,或路面輕微污染 |
處10元罰款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一)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撒各種廢棄物的,處以五元罰款;(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以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
4 |
對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主干道以外占道的 |
處100元罰款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5 |
對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排污口朝向次干道,造成一定影響的 |
處100元罰款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6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未密封、包扎、覆蓋,沿途泄漏、遺撒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在主干道以外造成泄露、遺撒,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進行清理,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
處300元罰款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
7 |
對餐飲服務業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等行為或者露天燒烤等的處罰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露天燒烤場地面積30平方米以下的 |
處2000元罰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八十四條第四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8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1. 有證據證明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形式或內容不完全符合規定,屬于首次被發現; 2. 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
根據案件情況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2.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3.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石獅市蚶江鎮人民政府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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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適用條件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法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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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擅自閑置、關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未因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查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使用、開放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并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
擅自閑置、關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處5萬元罰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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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面積在1㎡以上5㎡以下,或體積在1m3以上2.5m3以下,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處以5萬元罰款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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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 |
蚶江鎮人民政府 |
3. 有證據證明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形式或內容不完全符合規定,屬于首次被發現; 4. 及時糾正,主動消除危害后果的。 |
根據案件情況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5.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 6.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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