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立案 時間 |
案由 |
執法類別 |
執法法律 依據 |
執法法律 條件 |
執法決 定日期 |
辦理程序 |
辦理 結果 |
1 |
2025.6.20 |
盧明智于2022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7日在石獅市醫院發生醫療事故案 |
醫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一)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 (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
20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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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2 |
2025.6.20 |
石獅市醫院于2022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7日發生醫療事故案 |
醫療 |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參照福建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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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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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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