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促進我市經濟建設發展,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
三、工作進展
經摸排,全市未建回批地約3000畝,中心城區主要分布在靈秀鎮和寶蓋鎮(其中靈秀鎮516畝、寶蓋1178畝)。連片未建回批地大多規劃為住宅、商服、綠化用地,單宗未建回批地大多規劃為住宅用地。為有效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結合現有的政策法規,石獅市自然資源局初步提出《石獅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推動盤活中心城區未建回批地的建議(指導意見),于2025年2月7日呈市委市政府閱。
2025年3月21日石獅市自然資源局將《關于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2025年3月25日向社會公開征集修改意見。
2025年4月27日向各鎮(街道)及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2025年5月19日石獅市自然資源局于印發了《石獅市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推動盤活未建回批地的指導意見》(獅自然資源規〔2025〕4號)。
四、范圍期限
盤活范圍包括全市未建回批地,擬納入近5年內征遷范圍的回批地除外。指導意見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止。
五、主要內容
(一)主要制度涉及內容。
文件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1.對回批地盤活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
2.對回批地盤活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
3.對部門職責和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和依據。
1.相關規定:⑴政府貨幣收儲,村集體參與競地開發。政府以所在區域回批地收儲標準對回批地進行貨幣收儲,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根據村集體擬開發土地用途(住宅或商業)進行土地出讓,村集體可出資設立公司或與國企合作參與設立公司競得土地開發。⑵政府貨幣收儲,出讓后純收益分成。政府以所在區域回批地收儲標準對回批地進行貨幣收儲,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按照規劃用途(住宅或商業)進行土地出讓,按出讓后純收益分成。⑶以公建項目申請供地,臨時使用。由村委會根據公建項目用途編制控規,控規入庫后,按程序辦理供地手續、工規證、施工證后建設。⑷未建回批地置換安置房。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與回批地協商收儲價折算可置換安置房面積。由國投集團匯總全市剩余安置房源,供相關村及回批對象選擇,差價互補,盤活現有存量安置房。⑸積極向上級爭取納入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試點。取得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試點資格后,對符合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回批地,可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性質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出讓。
2.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六、注意事項
我市之前相關規定如與本指導意見有沖突的,按本指導意見執行。
七、關鍵詞詮釋
無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林家賜 聯系電話:188597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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